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持犯篇)
弘一大師遺著
南山律在家備覽 略編(學者宜先詳覽卷首之例言及目表然後再閱正文)
持犯篇
▲事鈔云『然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 受者法界為量、持者麟角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 此既聖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妨不論。故直筆舒之、略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戒體、即謂出生眾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通亙篇聚。』 資持釋云『初二標歎戒功。依此淨戒行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稟戒、故是宗要。 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俱發、故通法界。隨中一行猶難、故如麟角。麟是瑞獸國君有道乃現。止有一角、舉此喻其少耳。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詮。即目律教。塵染即是毀犯。 此下示意列章、上句引聖為況。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眾行者基址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故、亙即遍也。』
通亙篇聚者、是即以戒本為相、就法而辨。 文舉篇聚、局具戒言。若五八戒、如濟緣云、罪無篇聚、至於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別也。
事鈔中、標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種、前後文凡兩出。其中戒法戒體戒行、前後文義大同、今並編入宗體篇內。唯戒相一種、前後有、前約行言、後就法辨。就法中、廣示持犯、卷帙繁重、故今別立持犯篇具明此義。前宗體篇中第四門戒相、僅明約行一義耳。
▲資持云『問、何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下更解。』
相┬所犯境───境──┐
├成犯相───心境合┴─犯┬┬輕
│ │└重
│ └┬方便(因)
│ └根本(果)
└開不犯───心境互缺─不犯
▲資持云『問、何以不但釋相而總論四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難究本。』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資持云『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多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緣構、非境不起、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更如文。』見事鈔記卷十七
持犯中分為二門┬一持犯總義
└二持犯別相
▲資持云『以總收別、由別總前後相照、持犯方明。』見事鈔記卷十五
持犯義中分九章┬一持犯名字
├二持犯體狀
├三成就處所
├四辨犯優劣
├五方便趣果
├六闕緣不成
├七境想分別
├八別簡性重
└九廣斥愚教
第一章 持犯名字
▲資持云『名即是字、連綿為語、無勞強分。持犯兩名、並望受體違順為名。尋文可見。』
┌二持┬止持 ┌止持…………作犯
│ └作持 └作持…………止犯
└二犯┬作犯
└止犯
俗眾所受五戒八戒、唯有止持作犯二義。
▲事鈔云『先解二持。言止持者。 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 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 持由止成、號止持戒。』 資持釋云『初牒名。 方下釋義、初釋止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 止而下釋持義。 持由下雙結。』
△事鈔續云『二明作持。 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 持如前解。』 資持釋云『初名牒名。 策下釋義、初釋作義。 持下指略。三節同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為作。』
△事鈔續云『次釋二犯。言作犯者。 內具三毒、我倒在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 作而有違、汙本所受、名之曰犯。 犯由作成、故曰作犯。』 資持釋云『初牒名。 內下釋義、初釋作義。初二句起業本也。鼓下所造業也。 作而下釋犯義。 犯由下結合。』
△事鈔續云『言止犯者。 良以癡心怠慢、行違本受、於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止。 止而有違、反彼受願、故名為犯。』 資持釋云『初句牒名。 良下釋義、初釋止義。 止而下釋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作犯造惡則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對癡心。』見戒疏記卷四
依上事鈔二持二犯之文、分配對照、列表如下。
┌止持─方便正念─禁防身口記云必通三業─不造諸惡護本所受──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
├作持─修習戒行─策動三業───────有善起護──────作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
├作犯─三毒我倒─鼓動身口疏作三業───造境違理──────作而有違─────汙本所受
└止犯─癡心───怠慢─────────不修勝業、行違本受─止而有違─────反彼受願
已上分釋持犯四種名義竟。 或疏中別明單雙持犯義。今撮略疏記諸文、附示其概。
疏中所明單雙持犯 義、略分二意。初約心用、後約教行。 初約心用者。此乃持奉用心、非正簡判。故一切諸戒皆有雙持雙犯。俗眾所受五戒八戒悉具此義。以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即作犯、不思對治即止犯。此謂二持二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後約教行者。簡判諸戒。正用此義。是須有教令行者方具雙持雙犯、自餘殺盜等無教開作者並屬單持單犯耳。故教行雙持雙犯、唯道眾戒中有之比丘本二百五十戒中有二十六戒具雙持犯例如某事教制須行者、依教而作為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不依教而作為止犯、望有違 是作犯。若俗眾所受五戒八戒、唯是單持單犯、與此教行雙持犯不相涉也。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一章持犯名字竟
▲事鈔云『二明體狀。餘義廢之。 直論正解、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 資持釋云『初刪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 直下標今。正解者能所二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須具之』 行宗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見戒疏記卷四
△事鈔續云『言能持者。 用心為體。身口是具。 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更解。』 資持釋云『初牒名。 用下出體、上句正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非正業本疏云、身品是具、不名為業。 故下引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次本律。意業是主、身口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否。而言等者如律結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即第三章。 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說。 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成論由是當宗、中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行宗云『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芝苑云『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此正義也。 言事法者、各具善惡二種。於善惡事法、心起順違 、故有二持兩犯生焉。違 順之心即能持犯體、善惡事法即所持犯體。持犯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豈不然乎。』見芝苑遺編卷一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二章持犯體狀竟
成就處所中分為三節┬一約三心明止持
├二約行心明四行
└三約三業明四行
是章分為三節、悉依鈔疏原科。若詳審是章文義、或可分為兩科、一就四心以明、二就三業以明。就四心以明中又分為二、初約三心明止持、二約行心明四行。如是較為明晰也。
第一節 約三心明止持
▲戒疏云『前將止持對以明。 或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 謂識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四陰以為二分。 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名之為持。三心非心、受體是記、故得持也。』 行宗釋云『上句標舉。 若下正釋為三、初通示。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故云有義。古人目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 謂下別簡四心分二所以。統論四行、止持有二、餘之三種並局行心故也。 豈下結顯三心下釋疑。 問三心何分。答了別所緣境名識即通指六識。取所領之相名想謂取所領六塵之相則為六想。領納所緣名受謂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異、皆從違順非違非順而生。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謂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業等。亦名六思、思即是業。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由受生想、從想起行、由行成識。今依小論則識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之心名識、次起想像名想、復次領納名受、後起業思造作名行。 問破毀之人有此中。答據事鈔中、犯一重戒、餘戒常淨儼然。是則持毀皆有持義、今文且從持說故云無耳。』見戒疏記卷四 資持云『謂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得心中止則如後述。 三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說有持義。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作惡、即名止持。今約四心分為二別、則無前濫。』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二節 約行心明四行
▲戒疏云『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豈彼無記而得成持。 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三心非分。』 行宗釋云『初明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慮不成就業、故云必入等。前下揀三心。善下揀二性。如下舉事顯相。 若下二明作持。同後止者簡前三心止故。』
△戒疏續云『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 為行今言犯者三毒為行前三亦無。識想受等通善惡行”局不善性、善無記無。』 行宗釋云『二明兩犯中。亦約四心三性以定行體、尋文可了。 註中、以行通善惡故須簡。』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資持云『註分善惡者、以行心語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往大判非不互兼。』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三節 約三業明四行
▲事鈔云『後三業明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如淨語等名作。 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 資持釋云『初明身口業中二、初明二持。 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為口四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並略舉事配、餘者例說。』
於制教中、俗眾唯有止持作犯。其作持止犯、依原文具錄而示四行、應知受食淨語等事與俗眾無涉。
△事鈔續云『單意業中、不成持犯。 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 資持釋云『二明單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未至身口則名單意。初判不成。 若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 資持云『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口所作事故。此心粗著、判屬身口』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戒疏中釋此科義有兩解、一約身口思釋、二約重緣釋。事鈔撰述先成、止有初解。故事鈔言戒相時、每唯舉身口者、即依此釋也。逮後撰戒疏時、乃列兩釋。蓁經二釋、如下段記文所引。
▲資持云『若準戒疏、上是初解。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任情兩取、後為正義。順今 宗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問、意已成犯、何以前約身口明成就耶。 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
▲行宗云『問、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 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爾。是則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簡非瞥爾者、瞥爾單意制限大乘。瞥爾亦名獨頭、即前資持引疏所云獨頭心念也。
第三章成就處所大意、撮錄列表如下。
┌約三心明止持─三心無非業善惡未著─止持┬三心無記本不名
│ └望受體是記業說有持義
├約行心明四行─行心流入行心┬止持┐(行心通三性)
│ 思心成業├作持┴三性中唯局無貪等三善為行
│ 善惡乃異├作犯┐
│ └止犯┴三性中唯局貪等三惡為行
└約三業明四行┬身
├口
└意┬無犯
└有犯有二釋┬約身口思釋┬發心籌度、將由身口、尚未動相。
│ └此心粗著判屬身口、而非單意。
└約重緣釋─┬謂以後念還追前事、自不制約。
└是為重緣向念、而非瞥爾單意。
上來持犯總義中條三章成就處所竟
辨犯優劣中分為四節┬一約三性辨犯
├二將心望境辨犯
├三單心辨犯
└四有心無心辨犯
▲資持云『化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濃薄。教唯楷定、緣具則傲主刑科。心既不常、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四章中、有四節。初二兼明化制、三局化教、四局制教。 若犯性戒、具受化制二罪。若犯遮戒、唯受制罪。
第一節 約三性辨犯
第三性辨犯中分為三項┬一明起業之源
├二約三性示相
└三結示傷歎
第一項 明起業之源
▲事鈔云『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所起、我心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中具明業相。』 資持釋云『前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是外緣、毒從內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後篇、不復煩引。』
△事鈔續云『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報淺深並由意業為本。 故明了論解云。破戒得罪輕重不定。 有生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或由疑生、為定佛制為非佛制、為定得報不定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 若不由如此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 資持釋云『次正敘重輕又二、初示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三性者性即心體。心雖萬狀、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業道制教二俱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取已成。 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 有下別釋、前明制輕業重為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為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二種。三若由下結示。 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反上四心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事鈔引了論解、顯重輕相。資持釋文至為明晰。今依其文列表如下。
制輕業重(以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心
├邪見心
├不信心┬不信聖教
│ └不信果報
└疑惑心┬疑聖教
└疑果報
制重業輕(以輕心破重戒得罪輕)┬有慚心
├無邪見心
├有信心─┬信聖教
│ └信果報
└無疑惑心┬不疑聖教
└不疑果報
第二項 約三性示相
約三性示相中分為三支┬一善心
├二不善心
└三無記心
第一支 善心
▲資持云『初善心者、雖非粗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事鈔云『如僧祇中﹒知事闇於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結上罪。 或見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苦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境違重。 不以無知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 資持釋云『初明好心犯盜。 或下次明慈心犯殺。 不以下示犯所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二支 不善心
▲資持云『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
▲『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語。 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粗惡意犯罪。一者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異所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 以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 資持釋云『初通敘。上二句別舉犯人學不學故、下二句合明心相。 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 以下鈔家結示。無慚無愧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三支 無記心
▲資持云『三無記多別。一、無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汎爾無記、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
▲事鈔云『無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造並通攝犯。 唯除恆懷護持、誤妄而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果。』
△事鈔續云『非即如上。前為方便、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記感報。』 資持釋云『初句指前未盡、即猶止也。前方便者或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
自業相成者、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事鈔續云『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 答。解有二。初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 二者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殺生、彼生命過野豬中、山上舉石即因崩下還殺比丘。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資持釋云『初問中。徵上指論。 答中、先約方便釋。即上睡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非報。 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證、前證上縱放、後證上睡狂。如經者未詳何經。不覺是無記心。』
△事鈔續云『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 答。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厲。偶爾妄迷、由非意緣、故開不犯。如扶持木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緣、並非結限。 反上所懷、並結正犯。』 資持釋云『次問中。徵前開妄。 答中、初敘學人。 反下謂非學人。翻對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依上鈔文之意、唯有學人可開迷妄、若不學人雖於境迷妄亦結正罪。事鈔記卷二十七中廣明不學無知、其敘結本意文與此大同、但後例開句法中則不學亦可開迷。資持記有問答釋疑文、附錄於下、以資參考。 問、前云隨戒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戒疏顯然、此不繁引。
第三項 結示傷歎
▲事鈔云『然則業苦綿積、生在莫窮。 虛縱身口、汙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為歎息。』 資持釋云『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舉因果。綿謂出沒久遠、積謂造受眾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也。 虛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與業故云虛縱。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憑也、加增也。 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即是氣。』 資持云『且夫心緣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沈流長劫、因緣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煎痛非可忍、霜寒冰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披毛、飛空潛水、氣命繫於屠獵、血肉委於庖廚。或復炬口鍼咽飢虛切體、臭膿穢屎食啖聊生。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嗚呼。含靈蠢蠢、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辭雖繁費、意復何窮。』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四
第二節 將心望境辨犯
▲事鈔云『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有增微、境有優劣故也。 或心境俱重、人作人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非人人想。 論通一切、不局一戒。』 資持釋云『初引論通示三、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緣成、緣即心境。境是外緣故云託也、心是內緣故云關也。心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緣非一故有優劣。 或下歷句別簡。初句俱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 論下點上語通。』
△事鈔續云『婬中自有輕重。 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破戒、出家五眾持戒破戒。乃至聖人。 重同報異。』 資持釋云『二對戒別明四、初婬中、初句通標。 畜下別簡有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眾、大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 末句總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重故。報異謂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俱異、可知。』
△事鈔續云『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僧物最重。』 資持釋云『二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為首。二人中簡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法次、僧重。』
△事鈔續云『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毗曇中說。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汙染世間、多損減故。』 資持釋云『三殺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制教。 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略不出。』
△事鈔續云『第四妄戒。向在家人說重、向出家人說輕。』 資持釋云『四妄中。三趣同盜、人則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眾、乃至聖人、漸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知誑僧極重。』
對戒別明中、依鈔記文義具列表如下。
婬───────────┬簡趣─────┬人
約制罪言、同犯重罪。│ ├非人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畜
皆前優後劣可知。 ├人中簡道俗──┬出家
│ └在家
├道俗中各簡持破┬出家┬比丘比丘尼┬持戒
│ │ │ └破戒
│ │ ├式叉摩那┬持戒
│ │ │ └破戒
│ │ └沙彌沙彌尼┬持戒
│ │ └破戒
│ └在家┬有戒┬八戒┬持戒
│ │ │ └破戒
│ │ └五戒┬持戒
│ │ └破戒
│ └無戒
└持中簡凡聖──┬無學人
├三位果人
├內凡
├外凡
└薄地
盜───────────┬簡趣───┬人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異│ ├天(非人)
、簡凡聖同、簡三寶稍│ └畜
異。 ├人中簡凡聖┬無學人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三位果人
皆前優後劣可知。 │ ├內凡
│ ├外凡
│ └薄地
└簡三寶──┬僧
├法
└佛
殺─────────────鈔文唯簡邪正。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 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破凡聖簡之、如婬中所列。
異、餘皆同。
約業道言、各有優劣
、皆前優後劣可知。
妄───────────┬簡趣───┬人
與殺同 │ ├天(非人)
│ └畜
├人中簡道俗┬在家
│ └出家
├道中簡五眾┬沙彌沙彌尼
│ ├式叉摩那
│ └比丘比丘尼
└簡凡聖──┬薄地
├外凡
├內凡
├三位果人
└無學人
▲資持云『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三節 單心辨犯
▲事鈔云『單心三時辨犯輕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別。』 資持釋云『前科對境、此獨論心、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時。且約殺者餘可準也。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
△事鈔續云『初一句三時俱重。謂方便舉尤害心、根本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 資持釋云『初句歷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輕心。 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妄善事、奔趨前境、暢悅己情。或邪見居懷撥無因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
△事鈔續云『第二三句、二重一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
△事鈔續云『第三三句、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
△事鈔續云『第四一句、三時俱輕。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害父母命等是。』 資持釋云『引諸經律、舉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俱輕可知。』
△事鈔續云『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故、牽報不同。』 資持釋云『若依律制則無輕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
▲資持云『文中句數交絡。欲令新學易曉、為圖示之。
初有一句三時俱重────┬方便─重
├根本─重
└成已─重
第二有三句二重一輕┬初句┬方便─重
│ ├根本─重
│ └成已─輕
├中句┬方便─輕
│ ├根本─重
│ └成已─重
└後句┬方便─重
├根本─輕
└成已─重
第三有三句一重二輕┬初句┬方便─輕
│ ├根本─重
│ └成已─輕
├中句┬方便─重
│ ├根本─輕
│ └成已─輕
└後句┬方便─輕
├根本─輕
└成已─重
第四有一句三時俱輕───┬方便─輕
├根本─輕
└成已─輕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優劣。 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第四節 有心無辨犯
▲事鈔云『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 資持釋云『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為。歷句並同。』
已下且約性重四戒顯相、餘可準也。
△事鈔續云『初一句。三時有心。』
△事鈔續云『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中罪下罪。』
△事鈔續云『後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中罪下罪。三、後便有心、上二無心、婬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餘三犯下罪。』
△事鈔續云『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
▲資持云『
初有一句三時俱有心───┬方便─有心┐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成已─有心┘
第二有三句二有一無┬初句┬方便─有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無心┘
├中句┬方便─無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有心┘
└後句┬方便─有心┐┌初戒重
├根本─無心├┤
└成已─有心┘└餘三戒方便中罪成已下罪
第三有三句一有二無┬初句┬方便─無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無心┘
├中句┬方便─有心┐┌初戒重
│ ├根本─無心├┤
│ └成已─無心┘└餘三戒方便中罪成下罪
└後句┬方便─無心┐┌初戒重
├根本─無心├┤
└成已─有心┘└餘三戒已成下罪
第四有一句三時俱無心──┬方便─無心┌初戒怨逼禁心無罪
├根本─無心┤
└成已─無心└餘三戒始終迷忘無罪
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第義便。 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
▲事鈔云『後之八句由心有無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 資持釋云『料簡中、初簡前單心。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教。』
△事鈔續云『後明無心者。 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資持釋云『二重示無心二、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第四俱無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 以復婬戒、於三時中、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中罪或下罪、並方便故。中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下罪、並隨喜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四章辨犯優劣竟
▲事鈔云『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 是以大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為。』 資持釋云『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方便趣果中分為三節┬一前方便
├二中根本
└三後方便
第一節 前方便
▲資持云『通三方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
▲事鈔云『今約婬戒以明。如內心婬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此犯下罪。 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 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中罪。』
△事鈔續云『已下雖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罪皆有三方便、例前可知。 若獨頭中罪下罪、準諸記文、止分遠近二方便。遠方便同前。又合前次近、總名曰近方便。皆結下罪、無有區別。
▲戒疏云『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 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行宗釋云『前示名。 業下釋義。』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節 中根本
▲事鈔云『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婬、舉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名殺、言章了知名妄。 若結罪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 資持釋云『前明根本之相二、初句通問。 謂下別釋。 若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第三節 後方便
▲事鈔云『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下罪。』 資持釋云『不論本罪重輕、並制一下罪、故云通也。翻前方便、二三不同、中罪下罪有異故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竟
闕緣不成中分為二節┬一顯相
└二校量
第一節 顯相
▲戒疏云『闕緣方便、隨相眾多。且以事約分為七種、所謂闕緣乃至心息。』見戒疏記卷四
顯相中分為七項┬一闕緣
├二境強
├三緣差
├四境差
├五想差
├六疑心
└七善心息
第一項 闕緣
▲戒疏云『初明闕緣、泛解有三。 一通名闕緣。七方便者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
△戒疏續云『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 行宗釋云『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三兩亦正示初緣。』
△戒疏續云『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耶。 凡是犯戒、體是婆塞。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病狂癡。 但有二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婆塞緣。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行宗釋云『初標徵。 凡下示相三、初標緣。 若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列相有二、初列四捨體壞無法、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則體相俱壞、後謂體具相乖。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 但下三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 問、已下六緣可例此否。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項 境強
▲戒疏云『二境強者。如欲行殺前境反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 然境強非中罪、中罪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 行宗釋云『初敘緣。 然下定罪。強非罪緣故曰非中罪、因強壅住故云由生也。餘下指例。如云、闕緣非中罪、中罪由闕緣而生等。 問、境差中亦有境強、與此何別。答。此本境強、下異境強。故不同也。』見戒疏記卷四
第三項 緣差
▲戒疏云『三者緣差方便。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 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行宗釋云『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慮他所獲、三殺具有闕、四如不見前境等。 總下結名。以名通七緣、相局四位。』見戒疏記卷四
第四項 境差
▲戒疏云『四境差者。隨戒並有。 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 行宗釋云『初示緣通。 且下次標所出。人是同類、非畜是異趣、杌木即無情。』見戒疏記卷四
境差中分為二支┬一明人異境
└二明餘異境
第一支 明人異境
明人異境中分為三類┬一正明
├二問答
└三指廣
第一類 正明
▲戒疏云『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 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 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行宗釋云『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 緣下二結犯又二、初結異境。 由下結本境。罪是中罪、號闕緣方便也。』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類 問答
問答中分為二端┬一問異境無心
└二問因果差別
第一端 問異境無心
▲戒疏云『問、本殺王時、但作張解、無殺王心、何因得重。 答。張王非罪緣、人是殺境。雖無王心、然有人想、殺緣既具、何得非重。 是故律云。男想、殺女。佛言、上罪。可以類之。』 行宗釋云『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 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 是故下例證。』見戒疏記卷四
準上疏文、似殺戒於人異境不開剋心。若據下別簡性重章辨錯誤文、錯者亦開、誤者乃犯。
第二端 問因果差別
▲戒疏云『問、本殺王罪重、乃取張因而成極果、為望張邊別有方便。』 行宗釋云『初敘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戒疏續云『解云。張王姓別、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輕因相等。故攬張因、用成王重。 如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行宗釋云『二引解二、初古解為二、初立理。謂本並人、因果無別、故攬相成。 如下引例。如律、盜戒有四句。一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上罪。二若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上罪。三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中罪。四方便求過五錢、不得、中罪。今引第二過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兩別、相攬而成、可為今例。』
△戒疏續云『問。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行宗釋云『二今解三、初難破。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戒疏續云『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 與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正果。 本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名王境差。』 行宗釋云『二立義中二、初通示因果各異。 與下二釋成二、初明王果。 本下釋張因。言王境差者以張是本境不得名差、故從異境以彰差義。』
△戒疏續云『問、不攬張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 答。彼以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行宗釋云『三釋防中。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 答中。顯示境有一、不例可知。』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三類 指廣
▲戒疏云『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無其致。』 行宗釋云『諸相即下六緣及餘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也、復於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無境強義但有三句、總十八句。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一人趣五句┬想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 │ 王人根本上罪
│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 王人境強中罪
└疑心三句┬一境不強而殺 同上
├二境強殺不得 同上
└三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二非人五句┬┬想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三畜生五句┘│ │ 非畜無罪
│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 │ 非畜無罪
└疑心三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 非畜疑心下罪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中罪
│ 非畜疑心下罪
└三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非畜疑心下罪
四杌木三句┬想心一句─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 杌木無罪
└疑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中罪
│ 杌木無罪
└二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中罪
杌木無罪
事即制罪、理謂業道、方便究竟皆兼兩業。境即四、心謂想疑。』見戒疏記卷四
首疏、即隋智首律師所撰之律疏、有二十卷、為南山所師承者。
第二支 明餘異境
明餘異境中分為二類┬一通示
└二釋疑
第一類 通示
▲戒疏云『餘有非人畜杌來作異境。通望本境不死、中罪若若望異境無心、無罪。』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類 釋疑
釋疑中分為二端┬一釋人異境難
└二釋律境想難
第一端 釋人異境難
▲戒疏云『問、王人異境、亦是無心、何為結重。 答。人想而殺、境心相應、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無罪也。』 行宗釋云『初躡前人異境、相並為難。 釋中。以餘三境、趣類全乖、不可相例。』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端 釋律境想難
▲戒疏云『問。若無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中罪者。』 行宗釋云『初敘難。引律者即殺戒境想第四句。』
此段疏文與上端連續、故先牒上文而後徵難。
已下疏文六段共有三釋、初二為古解、後一為今義。文六段中、第一段為初師釋、第二三四段先示次師釋後由初師斥辨、第五六段為今義先詰破初師後詳申正解。文繁義密、故先預明大意、學者自易貫通。
▲戒疏續云『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 由非人來、人想不捨、殺張心成而境乖異。望張方便、望非人邊本無罪也。具足五緣殺非人者、但中罪。如何其因已是中罪、義不然也。』 行宗釋云『二引釋二、初引他師約本境釋二、初約想心解又三、上二句定罪。 由下釋所以。彼謂律結中罪、還從本境、不望非人。 具下引殺非人罪質成上義。五緣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為境差、望非人為想差、故是殺非人因也。謂果罪但中罪、豈得因罪即結方便中罪耶、以非人方便但下罪故。此明律結中罪、不望非人。斥他異解、故云不然也。』
△戒疏續云『有人言。上立異境想疑心中。想則決徹、人差結重、餘則無心但屬本境。疑則不爾、緣兩境生、故就兩境雙結二罪。』 行宗釋云『二斥疑心解三、初示他解。彼謂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決徹、本異二境並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中罪。人異境是上罪、餘三異境並疑心中罪。』
△戒疏續云『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縱使四異來差本境、若強若疑、皆列本境。 何以明之。畜是小愆、杌非生罪、如何來差俱犯中罪。豈不望人從本境結。』 行宗釋云『次約義斥。還即古義、對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義。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 何下徵釋。且舉畜杌難破前義。據此破詞、則知前解異境皆中罪。』
△戒疏續云『問、異境有強、方便屬何。 答。強想猶懷本境、故知此強不望異結。如是類例、若疑若想皆從境、故云強想。如下例通。據此立義、不問想疑、異境之上永無罪也。前門境強乃約本境、此明異強。須知兩別。』
△戒疏續云『問。異境若強、差我不殺。強是本境、異非罪者。 異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屬誰。 若見異已 、別有方便、此則本境方便是自立。若見異已去、無別方便、害異果罪、因還本境、若此立義則無境差。』 行宗釋云『二明今釋約兩境難二、初躡境強難破又三、初牒前義。 異下反以境弱為問。 若見下雙難、初約有方便難。則本異兩境皆有罪故。次以無方便難。則異境果成、本境因沒、故云無境差也。』
△戒疏續云『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齊是中罪。 異境來差、人境緣人、有強有疑、莫不殺心皆結中罪。 若至非畜、例有強疑。 以懷人想、強從本境、非畜異境一向無罪。若兼疑心、從兩境生、本境疑中罪、非畜疑下罪。若至杌並結本境、以杌異境非生罪緣。』 行宗釋云『二申今正解中二、初明本境通結。 異下明異境別結又復為二、初明人異境。 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標強疑。 以下別釋、初釋境強。若兼下釋疑心。非畜二、正犯中罪下罪、疑故並下罪。杌非罪緣故無所犯。 初師局就本境、異則不結。次師疑心兩緣、異境皆中罪、不簡輕重。觀今所判、文理精詳、比前可鑒。』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上釋律境想難中科文、別錄於下、以便對閱。
┌初敘雜
└二引釋┬初引他師約本境釋┬初約想心解
│ └二斥疑心解┬初示他解
│ ├二約義斥
│ └三引強為例
└二明今釋約兩境難┬初躡境強難破┬初牒前義
│ ├二反以境弱為問
│ └三雙難┬初約有方便難
│ └二約無方便難
└二申今正解┬初明本境通結
└二明異境別結┬初明人異境
└二明非畜異境┬初通標強疑
└二別釋┬初釋境強
└二釋疑心
第五項 想差
▲戒疏云『第五想差方便、義張八位。 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 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 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 五、心境俱差、成方便。 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 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 行宗釋云『此門八位、前四互歷、後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門唯收四句二四屬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從故為八位耳。 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是境差、心復轉想謂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心作李想、還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 七中出血一罪永無根本。境強緣差事不究竟、心境無改。』
疏中四云殺誑張人等、如別簡性重章錯誤節委釋。
△戒疏續云『就此想中。或有從輕向重。如殺盜畜生、轉想向人者是。 或從重至輕。即反上句是。 或互轉者。如彼婬酒、俱是正境、想疑或生無非究竟。』 行宗釋云『初殺畜盜畜、方便但下罪。轉作人想、殺盜皆中罪。 二殺人盜人、轉為非畜後心並下罪、故云反上。 三互轉俱重。如婬前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或前正後非、無非果本。 私釋。更立互轉俱輕。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六項 疑心
▲戒疏云『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八位方盡。 我疑方便。人非人疑也。 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 行宗釋云『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 、與前境差中疑心何別。答、前對異境、此就本境。 餘三約妄語配對。』
△戒疏續云『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耶。 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 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 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 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行宗釋云『後四俱句。前二還約妄戒、但具兩疑與前為異。言互造者亦即台上身造口業。 後二亦是相從而出。』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七項 善心息
▲戒疏云『第七關頭中心自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壅礙不暢但居方便。』 行宗釋云『初正明。鄰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勝緣、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類、善心寧發居廣西者前心中罪。』
△戒疏續云『問、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 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 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 又如律文、捨者中罪。捨時非罪。由能捨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 行宗釋云『二釋難中。此即善生惡息、於義易知。欲生下答、故皮為問。 答文為二、初正答。 又下引例。能捨則同善生、所捨可類惡息。』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節 校量
▲行宗云『二校量者即總料簡前七位也。』
▲戒疏云『初以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方便多少者。 身自造境、具七方便。 設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想疑、但五方便。』 行宗釋云『初明多少寬狹二、初自造置具多少又二、初標示。 身自下別釋、初明自造故多。 設下次釋置具則少。以想差疑心必約到境、懸擬相成不可論故。』
△戒疏續云『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 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 行宗釋云『二剋漫寬狹。言寬狹者謂異境多少初明剋心寬。王非畜杌即四異境。 次明漫心狹。杌境輕者非情無過、止有方便。 上據大漫。若約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剋為狹、對大猶寬。』
△戒疏續云『二心境分別。境差、境強緣差、據前境論。闕婆塞緣、想、疑、心息、據自心辨。』 行宗釋云『二心境分別。三種屬境、四種屬心。闕婆塞緣或約四捨、或是狂癡、故屬心也。』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六章闕緣不成竟
境想分別中分為五節┬一明制意
├二明有無
├三定四五句
├四互四五句
└五輕重
第一節 明制意
▲戒疏云『初明制意。若無境想、不可定罪輕重。』 行宗釋云『以心有是非、境有錯誤。婬酒、前三句重、後二句輕。餘戒、初句相應故重、後四句乖差故輕。』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節 明有無
▲戒疏云『二明有無者。準律約戒、不必具有今解、無者是略無也、無別所以。』見戒疏記卷六
五戒八戒中、律出境想句者、有殺盜婬妄飲酒非時食六戒。今依資持記中引律四重戒句法、具錄如下。餘可準知。
婬戒五句─────┬道作道想上罪
├道作非道疑上罪
├道作非道想上罪
├非道道想中罪
└非道非道疑中罪
盜戒二重┬過五四句┬有主有主想上罪
│ ├有主有主疑中罪
│ ├無主有主想中罪
│ └無主無主疑中罪
└滅五四句┬有主有主想中罪
├有主有主疑下罪
├無主有主想下罪
└無主無主疑下罪
殺戒五句─────┬人作人想上罪
├人作人疑中罪
├人作非人想中罪
├非人人相中罪
└非人非人疑中罪
妄戒五句─────┬人作人想上罪
├人作人疑中罪
├非人人想中罪
└非人非人疑中罪
第三節 定四五句
▲戒疏云『三定四五句者。』 行宗釋云『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如婬殺妄三戒並五句、盜戒四句。但由第三一句結罪有無、故句法不定。如殺戒、人非人想、轉想中罪、本迷下罪。以作非人殺故盜戒無第三句者、以有主無主想、轉想亦中罪、本迷無罪。以無主物罪緣故』
△戒疏續云『若輕重相望、境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同是五句。』 行宗釋云『初輕重明定五。迷重為輕、如人作畜殺、有主作非畜盜等。皆緣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
△戒疏續云『若犯不犯相形、則四則五。 謂前後俱迷、非緣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無主想等。 迷雖是定、而緣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減五想等。』 行宗釋云『二犯不犯明四五中、初標舉。 謂下別釋、初明定四。無主想者律無此句。 迷雖下次明定五。此即總收輕重二位。減五想者此謂盜戒若作無主則是四句、若盜滿五迷為沽五亦隨結犯故入五句。意顯隨義不定、不必依文。』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四節 互四五句
▲戒疏云『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即互輕重。 或從四以至五。如實無主體唯四句、後轉為主即為五也。 若本緣人、轉想當杌、約從後心則唯 四句。』 行宗釋云『初標。 二隨釋二、初從四至五。即約前心本迷、後心轉入罪 境故。 二從五至四。亦合標云從五至四。謂本是心境相當、後轉緣非罪境、故云轉想。當杌即人作杌木想。』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節 輕重
▲戒疏云『五輕重者。如文次第。前疑重。後疑輕、以境是、輕本境故。 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故後想輕、以正犯時、有心無境。』 行宗釋云『初約疑想分二、前釋兩疑後釋兩想。制教同罪、心業重輕、故分兩異前疑重下準鈔應云、以本緣人、人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雙闕、故輕。 後釋兩想中。有心無境者闕本境也。』 資持云『兩疑中、疑心不別、境分本、故說重輕。後想亦爾。 前想中云本方便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殺戒五句。此文前釋兩疑、約第二句及第五句。後釋兩想、約第三句及第四句。
△戒疏續云『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輕。以疑半心、不捨本境、故重想則捨本從、故輕。 就後異境、想重疑輕。以想緣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減半、緣於異境、故輕。』 行宗釋云『二約本異分二、初明本境二句。 次明異境二句。疑減半者以疑猶豫、半涉是非。是於異境復減半心、故輕於想。』
△戒疏續云『此輕重、據本重異輕為言。若本輕異重、例之即是。 如殺非畜、人為異境。可以例諸。』 行宗釋云『三明本異重輕中、初立義。 如下顯相。』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七章境想分別竟
別簡性重中分為五節┬一剋漫
├二錯誤
├三身口互造
├四教遣
└五重犯戒
第一節 剋漫
▲戒疏云『言其剋者、本情專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無準。』 行宗釋云『剋唯有一、漫通大小。剋即訓定、漫猶遍也。』見戒疏記卷五 資持云『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涉多緣。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三趣、俱是所期、隨作成犯。者小漫、但該人道、不兼非畜。』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剋漫中分為三項┬婬
├盜殺
└妄
第一項 婬
▲戒疏云『約婬為言。犯無剋心、同成極重。 何以明之。 但有染心將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後會彼。或男女境亂張王者別、或人畜趣乖境心雙轉、但使境交無非大重。』 行宗釋云『初判犯。 何下二釋成。初句徵。 但下釋有二、初四句通示染心將欲即起方便、期此會彼即至果本。或下別顯。餘人非畜為境轉想疑名心轉、或境心俱轉。』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項 盜殺
▲戒疏云『盜殺剋心相當、方成重罪。心境俱違、吉方便。』 行宗釋云『盜殺中略示剋心。以剋有重輕、漫唯通犯。但明剋異、漫則可知。』見戒疏記卷五 資持云『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剋定一人三趣非犯乾、盜戒可爾。殺戒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誤亦成重。如下節。
第三項 妄
▲戒疏云『若三趣齊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 行宗釋云『妄語論剋、不同殺盜。但有多境則不成剋。單對一境方成剋義、如本期人、畜現非犯。』見戒疏記卷五
據上剋漫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下節列表如下。 大漫標心遍通三趣、小漫且約唯期人趣、剋心且約唯期張人或張人某物。下節列表亦爾。
婬─不論剋漫─三趣─────通犯
盜┬大漫───三趣物────通犯
├小漫──┬人物─────犯